房地产税作为周期性税收具有一定的稳定性
由于房地产有很强的地域属性,因此世界各国的房地产税收绝大多数属于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在征收房地产税的33个OECD成员当中,共征收各种房地产税54种,其中收入属于地方政府的房地产税有49种。在征收房地产税的金砖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中,所征收的房产税绝大多数也属于地方政府的收入。
房产税作为周期性的税收具有稳定性的优点,一方面是其与经济的波动关联度不大;另一方面由于税基的不可移动,避税行为较少。同时,因为高收入人群拥有较多的房产,所以房产税还具有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但是,即使房产税具有以上的优点,其收入占比依然不高。近年来,OECD成员的财产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有超过半数的成员已经下降至5%以下。
财政分权的体制下房产税收入难以上升
房产税收入减少有多种原因,在财政分权的体制下,也会影响财产税保持一个较低的收入占比。由于财产税主要由地方政府征收,这意味着其只能筹集到较少的收入,但是在征收成本上却较高,尤其是要面对地区间的税收竞争。因此,不少国家想通过税制改革及财政收入分配的重新安排,来提高财产税比重,并使之成为地方税收的重要来源。
由于房地产税的征收管理难度较大,因此为了降低征管成本,提高纳税人的遵从度,世界各国均采取了一定的措施。有些国家允许分多次缴纳税款,以减轻纳税人的负担。例如,法国的房产税允许纳税人按月缴纳税款;英国的房产税允许税款每年分2次缴纳;保加利亚的房地产税允许纳税人将税款平均分成2份,分2次缴纳。有些国家对一次性缴纳税款给予了一定的优惠。例如,保加利亚的房地产税规定,如果纳税人在每年4月30日之前一次性足额缴纳税款,可以享受应纳税额5%的减免。
除了给予优惠或分次缴纳降低纳税人负担以外,为了加强征收管理,一些国家还出台了相应的惩处规定。例如,爱尔兰对逾期未付的房地产税收取8%的利息;逾期申报的,加收相当于当年个人所得税税负10%以下的附加费。虽然房产税的收入规模并不大,但是征收管理的成本较高,因此加强征收管理才能落实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