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56条怎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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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不得妨碍其他车辆通行和行人通行,违反该条规定乱停车将被处以20-200元的罚款,驾驶证不扣分,但是属于交通安全法第33条规定的临时停车不适用该处罚规定。
2、第一、为了解决日益严峻的停车问题,城市规划中包含了大量停车场,道路两旁也划定了指定的停车位,商场和小区一般都配备了停车场,机动车辆应该按规定将车辆停放在指定的停车位置,以免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
3、第二、机动车辆违反规定乱停乱放,将被处以20-200元的罚款,具体处理中一般罚款200元,如果车辆停发地会影响交通妨碍通行,可以将车拖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的停放地点。
4、在非禁止停车地点短暂停车或者可以随时开走不适用该款处罚。
5、依法依规将车辆停放在指定停车位是每个开车人的义务,乱停乱放不仅会妨碍他人通行,造成交通拥堵,也容易引发交通事故,而且在非指定停车处停车期间车辆被损坏了,不但可能拿不到赔偿,还可能要赔偿对方的损失。
6、今天自己乱停妨碍他人通行,明天自己也可能成为别人乱停乱放的受害人,只有大家自觉遵守规则才能维护和谐有序的社会环境。
7、《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
8、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9、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10、附第三十三条内容: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11、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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