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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过程中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导读 目前很多朋友都非常关注买房过程中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信息,很多人在买房过程中也经常在搜索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信息。既然现在大家都想知道

目前很多朋友都非常关注买房过程中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信息,很多人在买房过程中也经常在搜索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信息。既然现在大家都想知道这类信息,边肖收集了一些相关的信息与大家分享。

1.房地产单独出售的,合同无效。

由于房子建在土地上,依附于土地,因此是不可分割的。因此,房屋所有权以买卖方式转让时,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必须同时转让。出卖人将房产、土地分别出售给不同买受人,或者在出售房屋时只转让房屋所有权而不同时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买受人可以主张买卖合同无效。

2.产权未登记转让的,合同无效。

房屋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以买卖双方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管理部门登记过户为标志。否则,房屋买卖合同不能生效,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力不能发生。即使房子已经实际交付,也是无效的。因此,只要房屋未经正式登记过户,即使出卖人已经收取房款并将房屋交付买受人使用,当事人仍可主张合同无效。

3.产权主体有问题的,合同无效。

卖房子的主体必须是房子的主人。非业主出卖他人房屋的,其买卖行为无效。房屋产权由数人共有的,必须经共有人同意后方可出售。出售共有房屋,应当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证明。部分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出售其共有房屋的,其买卖行为也无效。

4.侵犯优先购买权的合同无效。

业主出售共有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业主出售租赁房屋时,应当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所谓“同等条件”主要是指同等的房价,也包括同样交付期限和方式的房价。所有权人在出卖房屋时侵犯共有人、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共有人、承租人可以请求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5.单位违规购房,合同无效。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不得购买或者变相购买城市私有房屋。因特殊需要确需采购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单位违反规定,购买私房的,买卖关系无效。有的单位以自己的名义购买私房,其产权也以自己的名义登记。但实际上是由单位出资,作为单位的固定资产,用于生产、经营、办公或集体宿舍。这种情况属于单位变相购买私房,买卖关系无效。享受国家或企事业单位补贴,在城市廉价购买或建造私房,需要出售时,只允许出售给原补贴单位或房管机构,否则无效。

6.价格欺诈,明显不公平,合同无效。

买卖城市私房,双方应本着按质计价的原则,参照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私房评估标准协商价格,经房屋所在地房管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交易。合同生效后,双方不得因价格过高或过低而无故反悔,应按合同约定的价格、期限和方式交货。但是,如果卖方在房屋质量上有欺骗或隐瞒行为,或者在交易后发现内部质量问题,买方可以拒绝

(1)归还财产。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返还该商品房的价款,买受人应当返还所购商品房。

(2)损失赔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就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种损失应该是当事人为订立和履行合同而发生的各种费用和成本。例如,买方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合理费用;为准备演出而发生的费用;支付上述费用损失的利息;合理的间接损失等等。

但在实践中,对损失赔偿范围最大的争议是商品房升值损失。目前商品房普遍快速升值,合同被确认无效或撤销后,除了退还购房款及相应利息外,房屋升值部分的归属成为争议焦点。对于过去的升值损失,法院的审理基本上没有支持它,也就是说购房者不可能要求开发商承担升值损失。但考虑到这种做法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买受人的权益,助长了开发商/售房人一房多卖的违法行为,我国部分法院已经支持了这部分损失。

(3)收回财产。因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第三人权益的,应当将双方的财产没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4)追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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