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叠加既是“科创板影子股”又是“上海自贸区”概念股。
2019-03-25 13: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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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最近被称作两市总龙头的复旦复华暴涨暴跌引全市场瞩目,该股年初至今暴涨134%,最近更是连续八个涨停板,3月21日早间再次封板,但是在当日
最近被称作“两市总龙头”的复旦复华暴涨暴跌引全市场瞩目,该股年初至今暴涨134%,最近更是连续八个涨停板,3月21日早间再次封板,但是在当日下午因公司回复相关媒体称并未参股首批科创板企业,消息一出,涨停板随即被砸,最终收跌2.53%,全天股价振幅高达14%。从连续封板到“关灯吃面”,复旦复华为何上涨?其基本面究竟如何?复旦复华为何受游资青睐暴涨?
第一:概念叠加,既是“科创板影子股”,又是“上海自贸区”概念股。
复旦复华之所以暴涨,是因为其身上的双重概念。
首先来看其科创板影子股概念,这一概念主要来自同属复旦大学参股的港股复旦张江在3月8日晚间公告称公司拟科创板上市。研究两家公司的股权结构我们发现,其主要联系就是复旦大学作为主要股东,为复旦复华实控人,持股18.7%,同时复旦大学直接和间接持有复旦张江6.64%的股份。
换言之,复旦复华和复旦张江两者并无直接联系。退一步讲,就算复旦张江成功登陆科创板,也是股东复旦大学相对会收益,这也跟复旦复华没有什么关系。
复旦复华身上的第二个概念是“上海自贸区”概念。
3月14日上海市召开国资国企工作会议,会议要求上海本地国资国企要加快打造上海国资改革示范区和一批国企改革尖兵。受此消息影响,次日“上海自贸区”概念股掀起涨停潮。复旦复华作为上海本地股随即涨停。
题材的共振让复旦复华走势凌厉,但其实深究起来是经不起推敲的。
第二,机构几无持股,游资放心拉抬。
复旦复华暴涨的的第二个重要原因在于:因为多年业绩平平,复旦复华基本完全进入不到卖方和买方的视野。
卖方方面:查阅数据,媒体发现上次有券商发表对其发布报告还是2014年。而买方方面,数据显示2018年年末,机构持股仅为77.6万股,占比仅为0.11%。
机构作为资本市场重要的价值投资“压舱石”,面对不合理的高估炒作,往往会卖出相关高估股票获利了结。但是因为复旦复华业绩平平,几乎没有机构投资者持有,让游资没有了拉高股价被砸盘的“后顾之忧”。
同时控股股东方面,复旦大学和上海国资委旗下的上海复旦科技产业控股合计持股接近22.4%,国资持股一般处于锁定状态,减持需要较长的决策程序,这也成为游资拉抬不怕控股股东减持的重要原因。
散户方面:我们可以看到复旦复华股价在2015年6月达到17.8元的高点后几乎单边下跌,持有散户基本都处于被套状态,因此这部分筹码相对也处于锁定状态期望回本甚至盈利。
综上,复旦复华的筹码结构较符合市场炒作规律。从level2数据上看也是如此,查看具体成交明细,媒体发现3月21日,复旦复华大量成交为5手以下的小单,显示出散户较多。
复旦复华的基本面情况
讨论了复旦复华的博弈基础后,我们再来看复旦复华的基本面情况。
复旦复华所从事的主要业务包括药业、软件和园区三大产业板块。根据公司半年报,药业在2018年上半年营收3.15亿,占公司营业收入比高达68.6%;软件上半年营收1.2亿,占公司营业收入的 26.03%;园区上半年营收932万,仅占公司营业收入的 2.03%。也就是说,公司主要还是一家医药公司。
财务方面,先看复旦复华营收及净利润情况: 可以看出,复旦复华的营收规模在2014年到达高点后开始持续下滑,2018年料将恢复一定的增长。利润表方面,可以看出复旦复华利润规模在2015年达到高点后亦连续下滑,2018年有小幅度回暖。
那么为何低迷两年后,复旦复华营收和利润表开始回暖呢?
一,房地产驱动的医药公司?
查看复旦复华2018年半年报分类业务明细,药业公司方面,实际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2952万元,比上年同期下降 27.61%;软件业务方面,净利润 119.11 万元,比上年同期下降 8.77%。
两大主营业务盈利能力均有不同程度下滑的背景下,复旦复华业绩回暖的真实驱动力是什么?
答案有点出乎意料,是房地产。查阅公司三季报显示公司预收款项同比大增116%,从2.2亿跳涨至4.8亿,原因系子公司海门复华地产公司预收房款增加所致。 同时公司半年报对公司地产开发情况有更详细的介绍:公司主要地产开发项目为“复华文苑”项目,系复华园区海门园配套住宅项目。目前住宅预售工作按计划推进,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累计完成《复华文苑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网签合同金额 4.94亿元,预收房款 4.1亿元。
公司2018年中报显示公司主营业务,也就是药业在2018年上半年营收不过3.15亿,而公司同期预收房款就高达4.1亿。相关预收款确认收入后势必占公司营收较大比例,公司的业绩驱动因素似乎正一步步的变为地产业务。
二,主营药业销售费用暴涨难拉业绩增长公司盈利高度依赖政府补助
进一步查阅复旦复华财务报表,可以发现公司销售费用与公司营收增长并不匹配。数据显示截止2018年3季度,复旦复华销售费用大增255%,至2.7亿。公司称:主要系子公司上海复旦复华药业有限公司本报告期营业收入增长,加大市场推广力度,基层市场扩容,终端客户网点增加,市场活动投入比上年同期增加所致。 药业在2018年上半年营收不过3.15亿,截止三季度公司销售费用就高达2.7亿,此举或表明公司医药业务增长乏力,必须加大销售费用以驱动增长。
同时对比公司中报披露明细我们可以更精准看出问题所在,中报显示:2018 年上半年,上海复旦复华药业有限公司营业收入为 3.15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 56.19%。而这一增长是在销售费用同比增长近4倍的情况下取得的。 销售费用的增长幅度远高于与之匹配的销售收入的增长幅度,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公司主营医药业务发展的疲软态势。
除了公司销售费用暴增却难拉动业绩增长之外,复旦复华业绩还高度依赖于政府补助。
根据公司2018年中报显示: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比上年同期减少 67.49%,扣非基本每股收益比上年同期减少 67.45%,主要系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比上年同期增加和上年同期计提预计负债综合影响所致。 可以看到截止中报,复旦复华扣非净利润同比大跌67%,至760万。而同期公司收到政府补助高达1431万人民币。政府补助接近公司盈利的二倍。公司盈利高度依赖政府补助。 同时三季报显示公司1-9月扣非净利润大跌38%,至1909万。同期公司收到政府补助为1551万。 三,复旦复华税务和担保方面诉讼缠身
公司三季报显示复旦复华目前诉讼缠身。公司涉及诉讼主要是税务和担保方面。同时还包括民事纠纷。
先看税务方面:
1、 复旦复华控股子公司上海复旦复华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药业公司”)于2016年9月9日收到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发出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书称药业公司在2012年7月至2014年11月期间,收受国生基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408份。
2、 在2012-2015年期间,收受上海奇泓企业管理咨询事务所等7家公司虚开的增值税发票468份,在2009-2012年期间,收受上海奇泓企业管理咨询事务所等10家公司虚开的普通发票505份。
3、 以上事项税务局拟对药业公司应补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处1倍罚款1.48亿元,企业所得税处1倍罚款1.19亿元,共计2.66亿元。2016年9月28日药业公司相关人员参加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举行的非公开的听证,并就税务行政处罚事项进行了如实陈述和申辩。
4、 2016年10月18日,公司披露了《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的进展公告》,截至公告日,药业公司尚未收到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药业公司将继续积极与相关单位部门保持陈述、沟通和协调。通过税务局稽查及自查,药业公司认识到在2009-2015年期间,收受上海奇泓企业管理咨询事务所等公司咨询费等发票的处理上存在有不规范行为的地方。药业公司已于2016年11月7日自行缴纳税款1827万元。
上述事项目前尚在处理过程中,对公司期后利润的影响目前还无法确定。
再看担保方面:
1、 复旦复华有关对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的担保事项,公司于2016年1月12日收到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签发的(2015)静民四(商)初字第5410号《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诉本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请求判令本公司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925万元、利息人民币 2247万元(利息暂计算至2014年6月20日)(截至2014年6月20日的本息合计人民币5171万元)及至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2、 原告于2015年12月7日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本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171万元或查封、扣押本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裁定冻结被告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171万元,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3、 本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2民终9479号《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如下:1、撤销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5)静民四(商)初字第5410号民事判决。 2、被上诉人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对借款本金人民币2925万元、利息人民币2216万元(截至2014年6月20日),及自2014年6月21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人民币2925万元×4.8675‰÷30×(1+40%)×逾期天数] 向上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上诉人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4、 本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沪民申1542号《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因公司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1日作出的(2016)沪02民终9479号民事判决书,公司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审查。
5、 本公司于2017年9月18日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沪民申1542号《民事裁定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下:1、指令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2、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
6、 2017年10月23日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传票于2017年11月9日开庭审理,法院未对案件当庭进行裁判。截至本期末,公司对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925万元担保本金已全额计提预计负债,累计金额2925万元。经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协调,公司已支付1000万元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目前本案处于再审审理过程中。
民事诉讼方面:
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13 日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 02 民初 1196 号《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
案件事实和理由:陈苏阳及原告桂亚宁已经合法取得了案涉创业奖励股的所有权(原告桂亚宁系基于婚姻关系与陈苏阳共同共有案涉创业奖励股),复华公司、复旦大学仅是先后以自己的名义为陈苏阳及原告桂亚宁代持股份。两被告在案涉创业奖励股出售之后,理应按约定将出售所得价款给付给陈苏阳及原告桂亚宁。由于陈苏阳已经去世,相关权益应当由原告桂亚宁及陈苏阳的继承人享有,但两被告拒不给付,已经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请求贵院依据《合同法》第四百零四条及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两被告共同将出售创业奖励股所获得的价款人民币2163万元支付给原告;2、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自 2009 年 11 月 24 日起至实际给付出售创业奖励股所得价款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暂计至 2018 年 8 月 31 日为1138万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负担。
目前这一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为再审发回重审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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