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日报:带薪休假如何告别“纸上权利”的尴尬
据新华社报道,7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恢复和扩大消费措施的通知。其中提出全面落实带薪休假制度,鼓励错峰休假、弹性作息,促进假日消费等。
通知发出后,“全面落实带薪休假制度”再次引发热议,这也折射出公众心中的所想所盼。目前,多个省份都出台了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实施意见,其中均提到要落实带薪休假制度,一些地区还鼓励企业发放旅游消费券或旅游休闲补贴。
早在2008年1月,国务院就发布实施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但现实中,这一制度的落实情况参差不齐,一些非公企业的落实情况更不容乐观。有报告显示,去年,有超过50%的职工当年享受了带薪年休假。还有相关调查显示,50.4%的人表示所在单位不实行带薪休假,78.1%的人认为劳动关系双方不对等,员工没有话语权,带薪休假难以有效落实。
带薪休假制度是对劳动者身心健康的一种保障,也回应着劳动者对休息权的诉求,然而,不少劳动者真正享受带薪休假还有不少困难,这与企业的法治意识和具体的生产经营活动有关,也与劳动关系双方的地位和话语权不对等有关。带薪休假话题屡屡登上热搜,针对的其实更多的是那些劳动者想休但单位不允许,或者单位对此不予落实的情况。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了职工享有带薪年休假的天数等细则,明确了其与国家法定假日一样,具有法律强制性,同时设定了至少三条救济措施:一是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给予3倍报酬的,由政府人事或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二是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3倍报酬外,还应按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通常是加付工资的50%~100%;三是对拒不支付年休假3倍报酬、赔偿金的,属于机关团体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保、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然而,目前带薪休假制度的“执行力”不足仍是一个问题,如果企业不主动就此“建章立制”、予以落实,劳动者往往只能“望假兴叹”。有关部门须加大劳动监察和执法力度,敦促用人单位增强守法意识,保障劳动者的休假权。
全面落实带薪休假制度,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必然要求,一定程度上也是社会文明和进步的一种体现,期待各地推进劳动者休假权落地的步伐再快一些、力度再大一些、保障再多一些,让带薪休假真正告别“纸上权利”的尴尬境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