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实行“点供”政策
对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实行“点供”政策;允许特定重点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对新动能用地应保尽保……
10月18日获悉,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国土资源改革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意见》),发挥国土资源保障作用,促进乡村振兴和新旧动能转换,服务全省高质量发展。
有了好项目、大项目,用地瓶颈如何解决?
我省制定适时调整规划、重新调整规模分解指标、借支开发区预留的建设用地规模、省级兜底规划空间等措施保障用地空间,为高质量发展预留足够空间。
《意见》提出,各地要优先将重点建设项目和发展区域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确需修改规划的,可依据实际适时开展规划修改。对因评估不充分、预测不足造成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分解不科学的地区,报省政府批准后,可重新调整分解指标。对于重大基础设施和民生项目,规划建设用地规模不足的,可借支开发区内预留用于远期建设的规划建设用地规模。
在规划建设用地规模用好、用足前提下,当年急需开工重点项目用地空间仍存在缺口的,市(州)政府可向省政府申请调剂。
对国家和省交通、水利、能源、军事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实行“点供”政策,即由省补助1/3规划建设用地指标,剩余2/3规模由市、县从现有的发展空间中予以优先满足,对自愿购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的,省再奖励同等规模的规划建设用地指标。
对市、县级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允许通过旱改水和提质改造项目对水田面积和产能指标承诺补充。
对省级以上稳增长重点建设项目,各县(市、区)应优先保证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补充耕地经费标准根据补充耕地类型和粮食产能确定,补充耕地每亩5万元(其中水田每亩10万元),粮食产能每亩每百公斤1万元,合计确定补充耕地经费标准;允许对指标数量、水田面积、产能指标采取承诺补充,确实难以落实耕地占补的,可申请省级适度统筹和调剂。
允许特定重点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深度贫困县和深度贫困村省级以下基础设施、易地扶贫搬迁、民生发展等建设项目,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可以纳入允许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范围。
“增存挂钩”,盘活存量土地
建立建设用地增量与存量挂钩机制,将增量与存量“打通”使用。
对批而未供土地,明确批文失效和撤销后原用地指标仍然有效的政策;对闲置土地,鼓励通过依法转让、合作开发等方式盘活利用。这样既强化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又为我省未来5年乃至更长时间留足发展指标。
《意见》明确,自2018年开始,各地每年要对2015年底前形成的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各消化20%。对两项任务均完成的市(州),给予奖励;任一项任务未完成的,暂停安排土地利用计划。
改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管理,实行拆旧与建新分离管理,进一步发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筹集乡村振兴及扶贫资金、解决发展空间不足、推进城乡融合发展的政策红利。
《意见》提出,严格落实扶贫发展用地全部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保尽保,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不受指标限制应保尽保,扶贫搬迁用地全部纳入增减挂钩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保尽保。
鼓励武汉市等12个试点地区大胆探索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工作,稳定宅基地农村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盘活农村闲置资源。
“保新限旧”,对新动能用地应保尽保
促进新旧动能转换,实施“保新限旧”,鼓励转型升级。
对列入《湖北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项目储备库和建设库》的,以及各级政府确定的新旧动能转换项目用地,实行尽保快保。新动能新产业新业态项目用地兼容两种以上用途的,可确定主用途并根据主用途供地。主用途可依据建筑面积比重或功能的重要性确定,地价标准按照各用途分摊土地面积比例设定权重综合确定。对容积率达1.2及以上的新旧动能转换多层标准厂房,竣工验收后,可对房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或分摊转让。
实施落后产能用地准入限制。对国家限制的或禁止的产业项目,严把建设用地预审和土地审批关口;对煤炭、钢铁、电解铝、平板玻璃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新增产能建设项目以及国家禁止供地的其他类项目,一律不予安排用地。
同时,对“零地技改”的工业企业不增收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意见》还提出,加快拟设矿业权投放力度,鼓励现有合法矿山对尾矿、废渣进行综合利用,保障建筑石料有效供应。
今后,土地、矿产等省级审批时间再减少一半,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土地征收审批、农用地转用审批6个工作日内办结,一般矿业权审批、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分别在12个工作日、5个工作日内办结,地质灾害治理资质7个工作日内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