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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是否参与过慈善?慈善法中又有哪些亮点?

导读 今日是我国第三个中华慈善日,从2016年9月1日至今,《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已实行两年。慈善作为一个越来越热门的话题,受到越来越多人的

今日是我国第三个“中华慈善日”,从2016年9月1日至今,《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已实行两年。

“慈善”作为一个越来越热门的话题,受到越来越多人的关注,您是否参与过慈善?慈善法中又有哪些亮点?我们一起来看看。

我市一老人曾要捐赠11套房产做慈善

条款:

慈善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捐赠人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捐赠财产包括货币、实物、房屋、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和无形财产。

事例:

市慈善总会相关负责人说,他们曾遇到过想要以捐赠房产方式做慈善的市民。

2015年,一位70多岁的老人来到市慈善总会,开门见山地说,他想要捐赠11套房产做慈善。工作人员了解得知,这位老人因旧房拆迁,得到11套房产补偿,其中包括门面房和住宅,老人有4名子女,但都“不太孝顺”,因而老人才有了把房产全部捐赠做慈善,不留一套给子女的想法。

“经核查,这11套房的房产归属问题不够明确,老人的子女已将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所以按照相关程序,我们没有受理。”该负责人说,市民若想捐赠非货币财产用于慈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首先,捐赠的财产应为捐赠人拥有处分权的财产,可自由转让,不受第三人的限制;其次,捐赠的财产是合法财产,即财产本身符合法律规定,取得的方式与持续占有都符合法律的规定。

据相关媒体报道,重庆也有一例市民捐赠门面房做慈善的案例。

几年前,重庆市沙坪坝区60多岁的张兰,打算将自己名下价值数十万元的门面房捐赠给重庆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张兰是一名退休工人,十几年前,她花费近20万元买下一间门面房,面积19.8平方米,这些年来一直出租。她想把它捐出来做善事,希望这间门面房能变成残疾人创业就业基地,所以她找到重庆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想转让门面房所有权,希望基金会搭桥,让残疾人来经营门面房,收益归残疾人所有。在张兰看来,“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支持残疾人创业,比直接将租金收益给他们更有意义。

随后,张兰带着门面房的产权证和自己的身份证、户口簿等证件,来到重庆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签下了认捐书。

未依法申请和获批的慈善组织,不得公开募捐

条款:

慈善法第十条规定: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已经设立的非营利性组织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只有经民政部门依法认定的社会组织才能成为慈善组织。

事例:

上述负责人说,未依法申请和获批的慈善组织,不具有向社会公众开展公开募捐的资格。

2016年9月,宁波一社会组织,以开展慈善活动的名义,在某大型广场举行现场助学结对活动,现场有180多名贵州等地的贫困学生,供市民结对认助,共有近百名当场结对成功。经过调查,该社会组织为一家从事社会公益服务活动的民营非企业单位,其负责人为一名爱心人士,经常通过微信等方式组织助学等慈善活动。“这类社会组织不具有发起募捐的资格。”该负责人说。

以个人名义发起募捐,属违法行为

条款:

慈善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将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捐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并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以两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事例:

该负责人说,虽然我市暂时没有处理过类似案件,但外地有。2015年8月,南京一重病患儿获得600万元捐款,但因后续善款未妥善处理,患儿的父亲遭到网友联名报案,直指其诈捐。

“慈善法界定慈善募捐的概念,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其中有一个要素是这事是慈善组织做,而本人、亲属、近亲属在网络上的‘募捐’,应该都视为个人求助,个人募捐是违法的。”该负责人说,个人求助和个人募捐的区分主要看是不是为了救助本人或者近亲属在网络上发布求助信息。

如果是为了救助本人及近亲属以外的人在网络上发起的个人募捐,属于非法募捐,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无论是不是公众人物,只要以个人名义发起募捐,都属于违法行为。(洛阳晚报记者 王若馨 实习生 郭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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