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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不得用于房地产市场非法融资

导读 观点地产网讯:9月16日,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防范化解相关风险,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近日发布《关

观点地产网讯:9月16日,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防范化解相关风险,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近日发布《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号文。

《通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规范业务操作,提升服务能力。从业务范围、外部融资比例、贷款金额、贷款用途、业务领域、贷款利率等方面提出要求。二是改善管理,促进健康发展。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管理、催收管理、信息披露、保存客户信息、积极配合监管。三是加强监督管理,整顿行业秩序。指导各地明确监管职责,完善监管措施,建设监管队伍,实行分类监管,加大处罚力度。四是加大支持力度,营造良好环境。鼓励和加强政策支持、银行合作支持,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可持续发展。

下一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将继续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行业监管体系建设,与《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的实施衔接,进一步完善小额贷款公司行业运行规则和监管规则。

其中,小额贷款公司应主要从事贷款业务。经营管理好、风险控制能力强、监管评价好的小额贷款公司,经当地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可以开展发行债券、以公司发行的贷款为基础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向股东借款等业务。

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遵循额度小、事权分散的原则,根据借款人的收入水平、整体负债、资产状况、实际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和期限,使借款人的还款金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小额贷款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净资产的10%;对同一借款人及其关联方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净资产的15%。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根据监管需要,下调上述贷款余额的最高限额。

此外,小额贷款公司通过银行贷款、股东贷款等非标准化融资形式整合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倍;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债务资产形式投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4倍。

小额贷款公司应与借款人明确约定贷款用途,并按照合同约定监控贷款用途。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不得用于下列事项:投资股票和金融衍生品;房地产市场非法融资;法律法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禁止的其他用途。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等。提前从贷款本金中扣除。提前违规扣款的,按照扣款后的实际贷款金额偿还并计算利率。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降低贷款利率,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通过互联网平台或各种本地交易场所出售、转让公司除不良信贷资产以外的信贷资产;代理发行或销售理财、信托计划等资产管理产品;法律法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禁止的其他行为。

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截至2019年12月底,微粒体法人机构有9074家

中国银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认为,《通知》的制定遵循以下原则:一是鼓励返原,聚焦主业,服务实体经济。明确小额贷款公司主要从事贷款业务,从贷款集中度、贷款用途、业务领域等方面进行规范。引导小额贷款公司行业提升对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等普惠金融重点服务对象的服务水平。二是强调事后监督和负面清单管理。在上级行政法规尚未出台的情况下,采取问题导向、急用先行、逐步完善的思路,强调事后监管,明确行业急需统一的监管规则。坚持底线思维,绝不触碰违反法律法规的高压线,防范风险外溢,守住风险底线。三是注重地方金融监管的主观能动性。辩证把握监管规则的原则性和灵活性,减少不必要的监管限制,授权地方金融监管局因地制宜细化部分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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