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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知识房地产无产权的车位如何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请问我卖房子过程中发现一个问题有产权的地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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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权法》对地下车位的权属问题采用了“约定归属说”的观点,即在目前现行法律没有对车位、车库的归属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要求当事人通过合同方式约定车位、车库的归属:“只要地下停车位不属于地下人防工程,只要是由开辟商投资建筑,建筑成本也未摊入住宅商品房及其他车库的成本中,而且地下车位的面积未计入公摊面积,那么即使没有产权证,该小区业主所购买的地下车位也受到法律的保护。”2、《物权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下或者地上分别设立”的规定,终于确立了建设用地可分为地上、地表、地下不同层面的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建造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造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鼓舞、支持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治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3、地下车位不可出售的条件:开辟商是否有权销售地下车库,要看车库是属于全体业主所有还是属于开辟商投资兴建的建造物,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车库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开辟商无权出售:(1) 开辟商在计算公摊面积时已把地下车库的建造面积计算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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