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人看房时一定要对房屋的附属物品进行查验
1.房屋附属设施
购房人看房时一定要对房屋的附属物品进行查验,包括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附属物品都要在二手房屋的买卖合同中一一列明。
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日,买卖双方应当共同对房屋的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附属物品进行查验。
记录水、电、气表的度数,确定出卖人是否有水、电、气、物业费、供暖费、有限电视、电信等欠缴情况。买受人可要求出卖人出示前期缴纳凭证进行核对。
购买二手房时,曾出现过,购房者在看房时物品设施一应俱全,但交房时”家徒四壁“,所有设施设备及物品都被原业主移走的情形。这种情况下,如果合同对此没有明确约定,那么最终吃亏的也只能是购房人自己了。
2.户口迁出问题
很多购房者购买二手学区房是为了争取学位,给子女上学。这时,一旦房屋内户口未迁出,并且占用着唯一的学区名额,那么将直接影响到子女的升学。
购买人可以针对户口迁出约定逾期迁出违约金,一旦出现出卖人反悔的情形,可通过诉讼要求出卖人承担高额的违约金。
3.房屋租赁状态
很多购房人看房或签订合同时容易忽略承租人的存在,对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更是知之甚少。
法律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时,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因此,购买人如果购买的二手房有承租人,出卖人又怠于告知承租人,购房者需要提前告知承租人,并要求其签订放弃优先购买二手房的书面证明。
根据律师介绍,在以往的二手房买卖纠纷案件中,不乏随着房价大幅上涨,出卖人不愿意再出卖房屋,想尽各种办法阻碍合同的继续履行。而在实践中,也确有卖房者怂恿承租人通过诉讼主张优先购买权,这样,一旦法院认定该事实,买受人就无法再继续履行二手房房屋买卖合同。
这个风险,买房人需要谨慎,尤其当行情好时,去看房时发现承租人一定要告知承租人房屋将要出卖的事实,可以的话要求其签订放弃优先购买房屋的书面凭证,以保障自己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顺利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