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他人的房屋,在办理过户手续前,又被重新赠与了其他人
2018-08-21 14: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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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赠与他人的房屋,在办理过户手续前,又被重新赠与了其他人,哪次赠与是合法有效的呢? 8月19日,滁州市一读者王某遇到了这样的问题。王某的
赠与他人的房屋,在办理过户手续前,又被重新赠与了其他人,哪次赠与是合法有效的呢? 8月19日,滁州市一读者王某遇到了这样的问题。
王某的父母在某镇街道上有一套房屋,产证齐全。 2016年,他父母自愿将房屋赠与了小儿子王某,并在公证处作了公证。但王某在外地打工,并没有实际占有使用此房屋,也没有办理产权过户手续。2017年,王某母亲病故,不久,其父将房屋又赠与了大儿子,也就是王某的哥哥,也进行了公证。接受赠与后,王某的哥哥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住了进去。
王某认为,这套房屋父母早就赠与了他,并且进行了公证,理应属于他所有,想通过法律途径讨个说法,但又搞不清是不是有法律依据。
记者咨询律师了解到,合同法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赠与合同必须实际给付赠与物,赠与才生效。王某父亲对王某及王某哥哥的赠与都经过了公证,所以,两个合同在形式上都成立,但合同的成立不等于生效,赠与合同的生效要以实际给付为要件。不动产的给付,必须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否则,所有权不发生转移,赠与合同不生效。
王某没有实际占有、使用房屋,房屋的所有权也没有发生转移,仍是王某父母的共同财产。而王某父亲对大儿子的赠与,及时办理了房产的过户手续,并且一直占有使用房屋,房屋的所有权发生了转移,所以,该赠与合同是成立并且生效的。
需要指出的是,王某父亲对大儿子的赠与不能包括全部房产,因为该房产是王某父母的共同财产,王某有权继承其母亲的那部分房产中他该继承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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