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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花10多万私挖60平方米地下室,被依法拆除限期回埋

导读 小区业主在底楼花园里私挖地下室,导致整栋大楼的安全可能受到影响,这在宜宾还是首例。9月22日,四川宜宾叙州区违建监察大队负责人告诉记...

“小区业主在底楼花园里私挖地下室,导致整栋大楼的安全可能受到影响,这在宜宾还是首例。”9月22日,四川宜宾叙州区违建监察大队负责人告诉记者,“幸好被依法拆除了,不然整栋大楼的业主都要担惊受怕。”至于该业主违建花费的10余万元成本,只能由其自行承担。

有律师表示,该业主责任重大,若造成严重后果还涉嫌犯罪。

业主在底楼花园私挖地下室

执法人员依法拆除,限期填土回埋恢复原状

“我们小区有人偷挖地下室,太危险了,我们住楼上的整日提心吊胆!”今年8月,宜宾市叙州区违建监察大队接到群众投诉称,南岸城区某小区5栋有人私挖地下室,担心影响大楼安全。红星新闻记者了解到,被投诉的小区5栋共25层50户,私挖地下室的现场在底楼,原本是一个下沉式花园。

▲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

叙州区违建监察大队执法人员现场勘查后确认举报情况属实,现场正在装修已开挖完成的约3米深、60余平方米的地下室。执法人员当即告知业主,私挖地下室破坏了房屋结构的整体性,整栋建筑会受力不均,还会导致地基下沉等问题,影响房屋安全。

执法人员当即责令施工方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整改。同时,叙州区违建监察大队还联系了该楼盘的设计单位对该私挖地下室行为进行鉴别,确认该私挖行为改变了房屋使用结构,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地下室装修体拆除

8月30日,叙州区违建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再次到现场查看整改情况,发现违建业主未按要求自行整改且有继续施工迹象。为确保楼上居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消除安全隐患,叙州区违建监察大队当即采取措施,组织多个部门执法力量,依法对该违建地下室进行强制拆除,并跟踪督促业主限期填土回埋恢复原状。

▲拆除后

叙州区违建监察大队副大队长叶卫红表示,下一步,叙州区违建监察大队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坚决制止违建行为,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对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律师说法:

若造成严重后果,业主还涉嫌刑事犯罪

四川一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小明律师表示,该业主违规私自在底楼挖建地下室的行为涉嫌违反《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根据规定,私自挖建地下室“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整改,并可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据介绍,若“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则应“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若系未经批准临时建设,则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也就是说,主管部门可以要求该业主限期整改,消除隐患并可处以罚款。

同时,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若该业主挖掘土地的行为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那么,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以及被侵权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林小明认为,若该业主的行为造成附近楼房垮塌,则业主还涉嫌刑事犯罪,根据其犯罪构成以及造成的后果,可能触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甚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由此可见,贪小便宜可能导致大危害,应避免导致让人无法追悔的悲剧。

四川分忧律师事务所主任王仁根律师表示,业主私挖地下室的行为,不仅违法,也会给其他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必须坚决予以制止。

王仁指出,首先,从权利主体而言,业主除了享有所购置房屋建筑面积范围内的地面土地使用权,和小区公共区域法律规定的共有权外,是不对地下和地下土地享有使用权的;其次,和地下停车场不同,若要挖掘地下室等设施,必须经过严格的规划和审批程序,否则属于违法建筑。上述业主的做法属于十分危险且自私的侵权行为,不仅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责任,还应该受到行政处罚,更严重的可能涉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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