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为何对房屋征收补偿征求意见
据北京市住建委官网消息,9日,北京市住建委公开《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提到,原则要求区政府自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为何对房屋征收补偿征求意见?
北京市住建委介绍,此举是为回应群众呼声,尽早解决征收逾期未安置等问题,保障已签约群众早日回迁,预防新增征收遗留问题,同时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相关工作程序,切实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研究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提到征求意见稿起草背景,北京住建委介绍,积极推进棚户区改造等公益性征收项目是维护群众利益、加快推动城市规划落地,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征收项目长期滞留不仅影响回迁安置房等重点工程建设,而且拉长安置周期,影响绝大多数已签约居民的回迁权益。
北京住建委称,为推进逾期回迁相关问题解决,预防新的征收遗留问题,保障民生,征求意见稿进一步细化征收补偿决定相关要求,压缩行政机关工作时限,提升工作效率。要求各区政府在争取绝大多数被征收人自愿签约的前提下,对极少数未签约户依法、及时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同时加强与司法机关工作衔接,依法、及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做好经法院裁定后区政府组织实施相关工作,切实维护绝大多数已签约群众的合法权益,尽早回迁入住安置房,提升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确保公共利益实现。
征求意见稿包含哪些内容?
征求意见稿主要包括四部分内容:明确征收补偿决定工作流程,优化征收补偿决定等文书送达程序,加强行政司法工作衔接,明确施行日期。
征求意见稿规范区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征收补偿决定所需前提条件及申请材料。原则规定区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时限要求。为尽早明确征收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避免后期房地产市场价格波动可能对被征收人造成的不利影响,原则要求自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针对优化征收补偿决定等文书送达程序,征求意见稿为有效化解实操中的送达难题,确保送达内容的及时告知、权利义务知晓,参考《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等相关诉讼文书送达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拟对《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建法〔2012〕19号,下同)相关送达规定做适当调整。在现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基础上,明确各区房屋征收部门在入户调查时可与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书面确认送达地址,征收补偿决定等相关文书送达该确认地址即视为送达。同时,就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变更地址不及时书面告知进行不良后果提示。房屋征收从启动到公告送达时间长达数月,为减少不必要的时间消耗,提高工作效率,公告送达的公告期由原规定的“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修改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明确分户评估报告、履行征收补偿协议决定、催告书等其他房屋征收补偿文书的送达程序参照执行。
在加强行政司法工作衔接方面,征求意见稿为维护广大被征收人权益,推动各区政府提前做好申请强制执行前准备工作,原则要求在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法定复议或者诉讼期限届满之日起一个月内提出强执申请。法院裁定由区政府组织实施的,区政府原则自法院作出准予执行裁定之日起六个月内执行完成。执行过程中,区政府应当遵循程序正当、预案科学、安全稳定、教育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做好相关程序告知、物品清登、证据保全、安置保障等工作,切实维护好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明确履行征收补偿协议决定的强制执行参照适用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