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深圳、珠海、佛山、茂名5市先行探索试点共有产权住房政策
广州、深圳、珠海、佛山、茂名5市先行探索试点共有产权住房政策
27日,记者从省住建厅获得独家消息,该厅日前印发《关于开展共有产权住房政策探索试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在广州、深圳、珠海、佛山、茂名5市先行探索试点共有产权住房政策,试点时限为1年。在此《通知》的推动下,佛山市住建局发布了《佛山市开展共有产权住房政策探索试点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宣布该市将试点共有产权住房政策,承购人的产权份额为承购人实际出资额占配售房屋价格总额的比例,其余部分产权份额由政府承担。承购人持有的产权份额,可在个人出资不低于60%的条件下,由个人自行选择出资份额,形成共有产权住房。
深圳作为全国6个共有产权住房试点城市之一,此前已积极探索共有产权住房建设,并取得显著成效。2014年以来,深圳累计供应共有产权住房(安居型商品房)约1.7万套,缓解了城市“夹心层”的住房压力。为了进一步探索深化共有产权住房政策,省住建厅在深圳市基础上,扩大试点范围。按照《通知》要求,此次试点的目标是,通过选择有条件地区先行先试,研究探索共有产权住房政策,逐步构建政策框架,积累共有产权住房政策和项目实践做法,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试点成果。《通知》要求试点城市要以点带面,循序渐进,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向全省进行推广,确保试点工作取得成效,为我省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工作迈上新台阶创造有利条件。
为加快解决“新市民”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通知》明确共有产权房,要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住房困难群体供应,优先供应无房家庭,具体供应对象范围由试点市人民政府确定。共有产权住房应以中小户型为主,要优化规划选址、区域布局、配套基础设施安排以及基本户型设计等。
在选择运营主体方面,《通知》要求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带动引领示范作用,支持和引导国有企业开展共有产权住房项目试点实践工作。应明确由国有机构代表政府持有共有产权住房政府份额,并承担与承购人签订配售合同、日常使用管理、回购及再上市交易等事项。
省住建厅目前正在草拟《关于推进共有产权住房工作的指导意见(暂定)》,该意见将成为广东在推进共有产权住房工作的省级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