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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导读 大家好,今天小六子来为大家解答以下的问题,关于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

大家好,今天小六子来为大家解答以下的问题,关于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不同的土地纠纷依不同途径解决:土地确权纠纷土地确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政府处理。

2、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以作出处理决定的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3、2、土地侵权纠纷土地侵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4、协商不成的,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政调处。

5、当事人对行政调处不服的,可以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也可不经行政调处直接提起民事诉讼。

6、3、土地行政争议土地行政争议,按一般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程序处理。

7、补充说明:土地确权争议的处理方法。

8、1.村委会办公室、医疗教育卫生等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及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应当依法进行确权登记发证,确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9、将集体土地使用权依法确认到每个权利主体。

10、凡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单位或个人应申请确权登记。

11、2.运用土地确权原则和方法,确定实践中具体土地权利的类型、性质、主体、客体,以及权利内容等。

12、3.掌握土地权属争议的类型、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处理方式、处理机关、处理程序;运用有关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的规定,对具体争议案件提出处理方式和程序。

13、4.运用土地确权和争议调处法律、政策,针对具体争议案例进行分析,提出处理意见。

14、各地要从机构建设、队伍建设、经费保障、规范程序等各方面,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建立健全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制,妥善处理农村集体土地权属争议。

本文分享完毕,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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