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包括周末和法定假日吗(产假包括周末和节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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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3、根据最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4、产假需提供的证件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和独生子女证(独生子女证全称为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2009年5月1日起,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5天产假。
5、根据《劳动法》及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任何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均享有产假,假期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6、难产的,增加产假15 天。
7、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8、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9、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
10、产假规定如下: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第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八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八十三天。
11、第二,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12、98天产假女员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包括15天的预产假。
13、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难产(剖宫产以及产程中使用吸宫器、产钳等非正常顺产的平产手术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14、按国家规定正常生产的女职工有权力享受产假、哺乳假,应视为正常出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苛扣其工资、福利、补贴以及考勤奖金,不影响晋级、调工资,并计算其工龄,反之则违反国家劳动法,侵害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可到相关部门举报并申请劳动仲裁。
15、关于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如果企业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社会统筹,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应该由企业支付。
16、《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
17、如果企业参加了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建立的生育保险,并且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根据《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生育津贴,其标准是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18、除了国家统一规定的产假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计划生育条例中一般都规定了奖励产假,各地奖励产假的期限有所不同。
19、《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已婚妇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妊娠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20、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
21、增加的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22、另外,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规定,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23、原劳动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劳安字[1989]1号)进一步明确规定,为了保护孕妇和胎儿的健康,应按卫生部门的要求作产前检查。
24、女职工产前检查应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
25、对在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要相应地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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