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县设市标准是什么(撤县设市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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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人民政府驻地镇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十万,其中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七万。
2、县总人口中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25%,并不少于十二万。
3、 2、全县乡镇以上工业产值在工农业总产值中不低于70%,并不低于十二亿元;国内生产总值不低于八亿元,第三产业产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例达到20%以上;地方本级预算内财政收入不低于人均八十元,总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并承担一定的上解支出任务。
4、 3、城区公共基础设施较为完善。
5、其中自来水普及率不低于60%,道路铺装率不低于55%,有较好的排水系统。
6、 (三)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一百人以下的县,达到下列指标,可设市撤县: 县人民政府驻地镇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八万,其中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六万。
7、县总人口中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20%,并不少于十万。
8、 2、全县乡镇以上工业产值在工农业总产值中不低于60%,并不低于八亿元;国内生产总值不低于六亿元,第三产业产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例达到20%以上;地方本级预算内财政收入不低于人均六十元,总收入不少于四千万元,并承担一定的上解支出任务。
9、 3、城区公共基础设施较为完善。
10、其中自来水普及率不低于55%,道路铺装率不低于50%,有较好的排水系统。
11、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设市时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自治州人民政府或地区(盟)行政公署驻地。
12、 2、乡、镇以上工业产值超过四十亿元,国内生产总值不低于二十五亿元,地方本级预算内财政收入超过一亿元,上解支出超过50%,经济发达,布局合理的县。
13、 3、沿海、沿江、沿边境重要的港口和贸易口岸,以及国家重点骨干工程所在地。
14、 4、具有政治、军事、外交等特殊需要的地方。
15、 具备上述条件之一的地方设市时,州(盟、县)驻地镇非农业人口不低于六万,其中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四万。
16、 (五)少数经济发达,已成为该地区经济中心的镇,如确有必要,可撤镇设市。
17、设市时,非农业人口不低于十万,其中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八万。
18、地方本级预算内财政收入不低于人均五百元,上解支出不低于财政收入60%,工农业总产值中工业产值高于90%。
19、 (六)国家和部委以及省、自治区确定予以重点扶持的贫困县和财政补贴县原则上不设市。
20、 (七)设置市的建制,要符合城市体系和布局的要求,具有良好的地质、地理环境条件。
21、 (八)县级市不设区和区公所,设市撤县后,原由县管辖的乡、镇,由市管辖。
22、 二、设立地级市的标准 市区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二十五万人以上,其中市政府驻地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二十万人以上;工农业总产值三十亿元以上,其中工业产值占80%以上;国内生产总值在二十五亿元以上;第三产业发达,产值超过第一产业,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例达35%以上;地方本级预算内财政收入二亿元以上,已成为若干市县范围内中心城市的县级市,方可升格为地级市。
23、 设立县级市及地级市标准中的财政收入指标,将根据全国零售物价指数上涨情况,由民政部报经国务院批准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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