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专家管理办法2003(政府采购专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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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6年11月18日财政部印发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二十三条 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集中采购目录外的项目,由采购人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2、第二十四条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
3、中央预算单位参照本单位所在地或评审活动所在地标准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4、第二十五条 评审专家参加异地评审的,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可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向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凭据报销。
5、第二十六条 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
6、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
7、扩展资料:案例:关于调整政府采购项目专家评审费支付标准的通知各区县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本市政府采购项目专家评审费目前执行的支付标准为2010年底制定,鉴于近年来本市居民收入和物价水平均出现一定幅度增长,经参考其他省市专家评审费支付标准并结合本市实际,现调整本市专家评审费支付标准如下:一、政府集中采购项目专家评审费支付标准调整为500元/半天/人,800元/天/人。
8、二、市集中采购机构应按此标准执行,各社会中介代理机构可参照此标准执行。
9、各区县财政局可按上述标准指导本级集中采购机构。
10、三、各区县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可根据评审项目的复杂性、工作量以及评审区域偏远等情况适当上浮专家评审费。
11、四、该支付标准自2015年9月1日起执行。
12、特此通知。
13、上海市财政局2015年8月5日参考资料:中国政府采购网-关于调整政府采购项目专家评审费支付标准。
本文分享完毕,希望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