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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的定义包括(诉讼时效的定义)

导读 大家好,今天小六子来为大家解答以下的问题,关于诉讼时效的定义包括,诉讼时效的定义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1、诉讼

大家好,今天小六子来为大家解答以下的问题,关于诉讼时效的定义包括,诉讼时效的定义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权利人将失去胜诉权利,即胜诉权利归于消灭。

2、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

3、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

4、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

5、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6、受理后,如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且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其诉讼请求。

7、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则视为其自动放弃该权利,法院不得依照职权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应当受理支持其诉讼请求。

8、 完整概念需结合法律规定来看:1.①《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9、②《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在时效期间或者时效期间届满后,被认定为负有责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九十日,自追偿请求人解决原赔偿请求之日起或者收到受理对其本人提起诉讼的法院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计算。

10、③《海商法》第二百六十条 有关海上拖航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11、④《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有关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理算结束之日起计算。

12、⑤《拍卖法》第六十一条第三款 因拍卖标的存在瑕疵未声明的,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13、2.①《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4、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 技术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实施之日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一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二年。

15、③《专利法》第六十二条 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16、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17、我国专利法规定的诉讼时效是2年,德国为6年,美国、日本为3年,trips里并无明确指出专利诉讼时效,但是第41条--50条规定了海关的临时措施时间,20个工作日或31个日历日。

18、欧洲各国设有专门的专利侵权法庭,英国(伦敦),荷兰(海牙),德国(特别杜塞尔多夫),法国(巴黎)和意大利(12 个法院专门从事知识产权事务,分别在巴里、博洛尼亚、卡塔尼亚、佛罗伦萨、热那亚、米兰、那不勒斯、巴勒莫、罗马、都灵、的里雅斯特、威尼斯)。

19、英国,德国和荷兰的程序被认为是比较快捷的。

20、如,在荷兰一年可完成一项专利裁决;在英国,专利审理通常自程序启动可能持续9-12 个月。

21、相反,在法国,专利审理通常自程序启动持续12-18 个月,并在审理结束后六个星期才作出决定。

22、而在意大利的专利审理可能需要长达数年之久。

23、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24、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限,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

25、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26、权利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著作权保护期,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

27、⑥《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

28、⑦《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 有关航次租船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9、⑧《海商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就海上旅客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分别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一)有关旅客人身伤害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二)有关旅客死亡的请求权,发生在运送期间的,自旅客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因运送期间的伤害而导致旅客离船后死亡的,自旅客死亡之日起计算,但是此期限自离船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年(三)有关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

30、⑨《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九条 有关船舶租用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31、⑩《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一条 有关船舶碰撞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碰撞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本法第一百六十九第三款规定的追偿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连带支付损害赔偿之日起计算。

32、○11《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有关海难救助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救助作业终止之日起计算。

33、○12《海商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根据海上保险合同向保险人要求保险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34、○13《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35、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3.①《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

36、②《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 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37、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 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施行之日超过二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二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38、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39、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6.①《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40、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41、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42、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款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二十年”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民法通则有关延长的规定,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

43、除此之外,还有一个概念就是“除斥期间”,前面的诉讼时效指的是诉讼权利,这个概念主要指针对与实体权利,也就是法律规定你的某种实体权利的存续有一个固定的期间,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七十三条: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44、《合同法》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45、”《继承法》第二十五条:“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46、”《婚姻法》的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47、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婚姻登记之日起一年提出。

48、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提出。

4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第十五条规定:“对承运中的货物、包裹、行李发生损失或逾期,向铁路运输企业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适用铁路运输规章180日的规定。

50、自铁路运输企业交付的次日起算;货物、包裹、行李全部灭失的,自运到期限届满后第30日的次日起计算。

51、但对在此期间或运到期间已经确认灭失的,自铁路运输企业,交给货运记录的次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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