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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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前置条件:首先要看土地性质,是国有划拨还有国有出让,如果是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那么就要先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然后再到国土办理项目用地预审规划审查意见,取得了项目用地预审规划划审查意见,才能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二、申办程序:建设单位在每个工作日(周一至周六,以下同)持有关材料到规划局窗口(以下简称窗口)申报。
3、2、窗口工作人员在核收申报材料时,如发现有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如发现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4、3、窗口工作人员在核收申报材料时,应进行项目建设报件登记并注明收件内容及日期。
5、4、申报材料经窗口工作人员核收后,将申报材料转项目经办人。
6、5、项目经办人接到窗口转来的申报材料,经审核认为需补正相关文件,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转窗口,通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后重新申报。
7、6、经审核申报材料合格后,项目经办人进行现场勘察,符合规划要求的项目,由项目经办人完成会签工作并转设计科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窗口发给项目单位;经研究不符合规划要求的报件,由项目经办人填写“退件通知”经窗口回复建设单位。
8、扩展资料:对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的行政处罚流程: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下级城乡规划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9、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10、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11、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12、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13、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14、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15、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16、8.监管责任:对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17、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8、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参考资料: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对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本文分享完毕,希望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