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遍管辖权的适用对象(普遍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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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普遍管辖权是每个主权国家对国际犯罪所拥有的刑事管辖权,即不论犯罪是否发生在本国领域内,犯罪人是否为本国公民,也不论是否侵害本国或公民的利益,各国均有权运用本国刑法行使的管辖权。
2、普遍管辖权或普遍性原则是国际法“原则”之一。
3、 普遍管辖是基于国家主权派生的一项权利,两者之间关系密切,但普遍管辖权与国家主权在适用范围上各不相同,任何一个国家行使普遍管辖权均以其主权作为依托。
4、普遍管辖作为刑事管辖中一种较为复杂的适用形式有别于其他刑事管辖,并具有独立的特征,而且是国际法与国内法相互结合的产物。
5、任何国家都可以根据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在国内法上确定普遍管辖的适用方式,并运用普遍管辖惩治国际犯罪。
6、因此,普遍管辖的具体适用不仅是国家权利的象征,还是国家履行国际义务的标志。
7、普遍管辖的具体应用过程本身也是普遍管辖权本土化的演绎过程。
8、 刑法第9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9、”根据这一规定,凡是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罪行,不论罪犯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其罪行是发生在我国领域内还是领域外,在我国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如不引渡给有关国家,我国就应当行使刑事管辖权,依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对罪犯予以惩处。
10、 普遍管辖权的行使,应当注意掌握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有关内容,确定我国所承担的义务。
11、只要我国缔结或者加入了某一规定有国际犯罪及其惩处的公约,我国便承担了对犯有条约规定罪行的罪犯行使刑事管辖权的义务。
12、当然,普遍管辖权的行使,在司法实践中会受到一定的限制。
13、只有当犯有国际条约规定的罪行的罪犯在我国境内,并不予以引渡时,我国才能对罪犯实施管辖,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予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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